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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建筑业营业税有关纳税咨询在线解答

日期:2007-10-29 9:00 - 10:00

嘉宾:第二稽查局副局长肖爱平;综合科科长王淑芳;审理科副科长傅德谦;检查三科副科长臧静;检查四科副科长黄爱琴

简介: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物质生产部门,它与整个国家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的改善有着密切的关系。中国正处于从低收入国家向中等收入国家发展的过渡阶段,建筑业的增长速度很快,对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也很大,建筑业已成为拉动国民经济快速增长的重要力量。今天我们特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的税务专家,就建筑业营业税有关税收政策,与广大纳税人进行在线交流。

详细内容

问:我们公司承包工程不参于施工而转包给别的公司,是否按建筑业征税?

:根据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件,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定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征税。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定承包合同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无论是否参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税。

问: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1)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如合同明确规定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动力和其他物资,不含预收工程价款)日期的,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同上)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上述预收工程价款是指工程项目尚未开工时收到的款项。对预收工程价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工程开工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按月确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3) 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财税[2006]177号

问:建筑业的征税范围包括哪些?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国税发[1993]149号

问:建筑业的其他工程作业包括什么内容?

:其他工程作业,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
国税发[1993]149号

问:建筑业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有什么规定?

:建设方为扣缴义务人的,其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支付工程款的当天;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其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代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财税[2006]177号

问:建筑业纳税义务人都有哪些?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建筑业纳税义务人。
营业税暂行条例

问:境外公司在境内未设立机构而发生应税行为,如何交税?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实施细则

问:建安工程可扣除项目是什么?

: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 财税[2003]16 另外,大连市对自来水给水安装工程、锅炉供暖安装、数字监控系统工程 、空调安装工程及消防安装工程在计征营业税时规定了可扣除设备 大地税发[2005]104号、 大地税发[2004]68号、大地税函[2004]22号

问:建筑业扣缴义务人纳税地点在哪?

: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营业税税款.但建筑安装工程业务的总承包人,扣缴分包或者转包的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的营业税税款,应当向分包或转包工程的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 财税字[1995]045号

问:我公司是开发区注册的施工企业,在开发区以外的大连地区施工,请问营业税在哪里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大政发[2003]94号)及《大连市地方税收属地征收管理规定》(大地税发[2003]193号)规定:县市区建筑业纳税人跨县市区外出临时经营的,应到其主管地税机关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到工程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税务登记,并向税务登记(工商注册地)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税务登记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解缴其扣缴的营业税税款。

问:建筑公司去外地从事工程(跨省),在哪交税?

:纳税人从事跨省工程的,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财税[2006]177号 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营业税实施细则》

问:符合哪种情况税务机关可指定建筑方代扣建筑业营业税?

:1. 纳税人从事跨地区(包括省、市、县,下同)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
  2. 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
财税[2006]177号

问:我公司是建筑公司在从事建筑业劳务时,使用了自产的防水材料,请问如何征税?

:你公司如同时具备(1)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2)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则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国税发[2002]117号

问:工程总包然后分包如何纳税?

: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营业税暂行条例》

问:我公司在外省从事劳务如何纳税?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月就其本地和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就其本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缴纳营业税;同时,自应申报之月(含当月)起6个月内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收入的完税凭证,否则,应就其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财税[2006]177号

问:我建筑公司从事建筑业劳务,在建设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应如何缴税?

:凡直接用于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征收营业税,不征增值税。

问:市内四区从事建筑业劳务是否需开外出经营证明单?

:市内四区建筑安装企业在市内四区跨区临时经营的,可免开《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不办理报验税务登记;到其他县市区跨区外出临时经营的,应到其主管地税机关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到工程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税务登记。
大地税发[2003]193号

问:外地企业来我我市从事建筑业劳务如何征管?

:外地来我市临时经营的纳税人,应向登记分局或县市区地税局办理报验税务登记,由经营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管。
大地税发[2003]1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