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企业所得税有关纳税咨询在线解答
日期:2007-10-12 9:00 - 10:00
嘉宾:高新园区地方税务局副局长梁怀君;征管科科长徐岩、李生浩;税政科科长高绍波、张冰;法制科科长杨玉宁;计征科沙树言。
简介:从2008年1月1日起,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税合并”,内外资企业同时享受国民待遇。广大纳税人非常关心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出台前、出台后的税收政策,为此,今天我们特邀高新园区地方税务局的税务专家,就企业所得税相关税收政策与广大纳税人进行在线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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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是一家民营企业,主要从事海产品的加工出口业务,产品主要销往日本,最近打算在日本设立常设机构,单位一直使用旧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听说这次新企业所得税政策出台后对我们有很多特殊规定,能否大概讲一下?
答: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一)国有企业;(二)集体企业;(三)私营企业;(四)联营企业;(五)股份制企业; (六)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的纳税人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而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为居民企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为非居民企业。
问:我们单位一直是微利型企业,主要使用18%的税率,听说这次企业所得税法税率变化最大,能不能详细说明一下?
答: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旧法)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3% ;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
本次修改的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问:我刚从事会计工作不久,这次新企业所得税修改后我们在计算收入的时候和缴税依据的时候有什么注意的吗?
答: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
(一)生产、经营收入;
(二)财产转让收入;
(三)利息收入;
(四)租赁收入;
(五)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六)股息收入;
(七)其他收入。
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外国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的所得额。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问:我单位是一家集体企业,我们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时候,经常在填写扣除项目上经常出问题,对此我们很头痛,听说这次新办法出台后,在这方面会有什么变化?
答: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下列项目,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扣除:
(一)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计税工资的具体标准,在财政部规定的范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三)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
(四)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除上述项目外的其他项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扣除。
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在不得扣除中,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扣除:
(一)资本性支出;
(二)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三)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四)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五)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六)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七)各种赞助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问:我们是一家私营有限公司,现有员工70人,单位有有50人是下岗工人,单位是高新技术企业,这次新办法出台后,在新旧优惠政策方面有什么变化?
答: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对下列纳税人,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的企业,依照规定执行。
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10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前国务院公布的规定,对能源、交通、港口、码头以及其他重要生产性项目给予比前款规定更长期限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或者对非生产性的重要项目给予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在本法施行后继续执行。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前两款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对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40%的税款,国务院另有优惠规定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办理;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问:我们单位老板注册有7家企业,税务局认定我们企业间存在关联关系,在税收方面经常被税务机关在这方面进行纳税调整,请问这次办法修改后有什么特别纳税调整吗?
答: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新《企业所得税》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问:我们是一家会计事务所,由于工作需要经常与税务机关接触,在这次办法调整后,对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会有哪些调整?
答: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
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应当在每次预缴所得税的期限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
新法条: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问:我是一家环保型企业,原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财政部门也对我们进行资金返还,听说这次办法修改后会有新的政策出台,能否详细说明一下?
答:投资”抵免所得税政策范围有所扩大,新企业所得税法将环保、节水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扩大到对创业投资企业以及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等方面的优惠。
目前,环保、节水设备投资可以享受抵免所得税政策。根据《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1999]290号)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技术改造是指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的改造。
问:我们单位是国有企业,由于企业的特殊性质导致我们在在购买设备的时候要根据上级部要求采购我国生产的设备,听说这次企业所得税政策在这方面有新的变化,能否结合我单位的情况说明一下?
答:新企业所得税法扩大了投资设备抵免的范围,除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可享受抵免外,企业的其他方面的投资也可以享受减免,例如安全生产专用设备。除此以外,新企业所得税法也鼓励企业创业投资,对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问:我们是几个邻居组织的农业合作社,各家都有自己的自留地,大伙商量后主认为今后以种植各种水果和鲜花为主,乡政府的同志们说这次新出的企业所得税办法有更多的优惠政策,请问对我们有哪些哪些好处?
答:新办法保留了农林牧渔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继续鼓励农林牧渔业的发展,《新企业所得税法》保留了农林牧渔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1、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财税[1994]1号)
2、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经过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
2)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3)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
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符合上述第三个条件的,可享受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国税发[2001]124号)问:我们是劳务公司,主要是对码头和矿山提供搬运工人,由于我单位主要是下岗工人为主,所以在政策方面是享受优惠的,请问这次新办法出台后会有这方面的政策变化?
答:目前劳动服务企业主要享受定额依次减免和直接减免两种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政策:
1)财税[2005]186号文件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以及加工性质小企业招用下岗再就业人员,可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2)根据财税[2005]186号文件规定,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经济实体,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支付的国家鼓励安置的就业人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问:我们单位是90年成立的社会福利企业,员工主要是残疾人,现在正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请问还有其它的优惠政策吗?
答:非试点企业主要享受所得税直接减免的税收优惠政策:
1)对福利企业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在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
2)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4]1号))
在辽宁、上海、浙江、湖北、广东、重庆、陕西等省市开展的试点地区,可以享受所得税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根据《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11号)规定,采取成本加计扣除的办法,按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实际工资的2倍在税前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法》正是吸收了试点的经验,允许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虽然新《企业所得税法》没有规定加计扣除的比例,但财税[2006]111号现在仍然在执行,相关优惠政策并没有取消。问:我们是一家新成立的煤炭加工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单位,不知道政策方面对我们有什么规定?
答:国家出台的《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4]1号)文件对资源综合利用的所得税优惠主要采取定期减免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新企业所得税法》以减计综合利用资源的经营收入替代现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同时《新企业所得税法》也明确了必须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才可以享受该优惠政策。问:我们单位是从事感应灯的设计和生产,并且是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年经营收入800万,员工70人,听说这次办法修改后对正在享受高新技术优惠的企业有一些调整,能否详细说明一下?
答: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4]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如何适用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1号)文件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两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自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由于目前仍有一部分的高新技术企业因未获利而未能享受免税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高新技术企业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问:我们是一家风险投资公司,主要从事对小型企业的投资和融资业务,由于这种企业的信誉和经营风险比较大,我们在处理投资的过程中比较小心,对国家在这类企业的政策比较关注,请问在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中有哪些政策?
答:《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文件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的创业投资企业,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符合抵扣条件并在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
问:我们是一家正在享受定期减免税的企业,主要从事高新材料的加工,我们单位的优惠政策的享受期正好是在新旧办法之间,请问新办法对我们未享受完的期间怎么规定?
答: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继续享受至期满
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一系列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允许2008年1月1日已经开始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在新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按原优惠标准和期限继续享受尚未享受完的优惠。
享受过渡期优惠的条件:必须是2007年3月16日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并根据当时的法规可以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 需要注意的问题:
1.从获利年度开始享受减免税优惠的,2008年1月1日还没有开始获利的,2008年将作为第一个优惠年度。
2.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符合享受过渡期优惠条件的,可以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继续享受到期满。
可以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主要是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的“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问:你好,我是一名在校学生,想对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历史有些了解,能否谈一下为什么要统一两法呢。
答: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确定了分步实施税制改革的方针,提出"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这次企业所得税统一是我国整体税制改革的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税制建设发展的自然结果。
自从20多年前我国实行改革开放的政策以来,无论内资企业所得税,还是外资企业所得税,都经历了由多税种并存到统一为一个所得税的历史过程。自从1980年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后,我国还于1981年专门设立了针对外国企业的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两个涉外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很大,税收待遇不公平。1991年,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两部法律被合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外资企业所得税的"三个统一"(统一税率,统一税收优惠,统一税收管辖原则)。内资企业自1984年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后,又先后发布了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和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按照企业经济性质设立的各种内资企业所得税很不公平,积累的矛盾和问题越来越多。1994年的税制改革将三个内资企业所得税统一为一个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统一税种、统一税率、统一列支标准、统一征管方式,实现了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由此可见,现在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也是我国统一所得税制的自然结果。
国际上,对内、外资企业实行不同的税收制度的国家非常少。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后,为了引进外资,在税收上采取对内、外资企业实施两套税制的方法,外资企业适用不同的流转税、所得税、房产税和车船税。按照逐步统一各类企业的税收制度的原则,1994年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流转税,内、外资企业使用相同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2006年国务院发布车船税暂行条例,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车船税。现在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是我国统一各类企业的税收制度的又一进展,是中国税制建设和税制改革发展过程中的重大进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