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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供热企业有关纳税咨询在线解答

日期:2007-10-11 9:00 -10:00

嘉宾:沙河口区地方税务局郑润涛副局长;征管科副科长刘元元;税政科王艳梅;计会科科长高建;法制科副科长姜俊庆

简介:我市冬季取暖期马上就要到了,冬季供热问题,成为近期大家比较关心的一个话题。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就供热企业出台了一些专门的税收政策,为帮助供热企业了解相关的地方税收政策、规定,今天我们特邀沙河口区地税局的税务专家,就供热企业有关税收政策与广大纳税人进行在线交流。

详细内容

问:我们单位是供热企业,对销售人员产生的费用是否可以实行销售大包干?

:根据大地税函〔2007〕45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税业务解答之一的通知》 的规定: 供热(暖)企业一律不准实行销售大包干。

问:我是供热企业的会计,请问今年供暖期收到的取暖费是否全部记入本年的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大地税函〔2007〕45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税业务解答之一的通知》 的规定: 供热单位具有供热期跨年度、季节性强,取得收入不均衡的特点,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 应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认供热单位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时间,其成本费用按每年实际耗用的料工费确定。

问:我们单位是供热企业,我们按规定为购建管网向用户收取的集资费是否应记入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大地税发(2000)91号文件《关于城市供热、煤气、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单位的征税规定》第14条 城市供热、煤气、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单位为购建管网、线路等公用设施,按规定收取的集资费、初装费等收入,应作为应税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
上述单位收取此类费用时,应在收取时计算所得税计入“递延税款”科目,相关资产形成后其对应的税款,应随着资产的折旧、摊销额,逐步从“递延税款”科目转至当年度的“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上述单位对收取的集资费、初装费所形成的资产应单独管理,并将该类资产的折旧、摊销方法、结转“递延税款”方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问:我是物业公司的会计,我们负责向小区居民供热,我们所使用的房屋及土地是否可以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税[2006]11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
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其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上述供热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单位自供热及为小区居民供热的物业公司等,不包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

问:我是供热企业的会计,我们单位为居民供暖所使用的房产和土地的免税期限已经到期,请问该部分房产和土地是否还可以继续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

:根据财税[2006]11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
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其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问:我们单位是供热企业,我们单位既向居民供热也向企业供热,按规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才可以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可是我们单位为居民供热和为企业供热都使用同一房产和土地,应如何划分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界限?

:根据财税[2006]11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
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非居民供热的企业,可按向居民供热收取的收入占其总供热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对于兼营供热的企业,可按向居民供热收取的收入占其生产经营总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

问:我单位是供热企业,近期我们对用户的供暖设施实行分户改造,因这笔改造费用很大,对企业的经营产生很大影响,请问这笔费用是否可以在以后年度中扣除?

:根据大地税函[2005]138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规定〉的通知》供暖单位对用户供暖设备改造发生的支出,原则上应在发生改造费用当年全额税前扣除,数额较大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在不超过三年的时间内均匀扣除。

问:我是供热单位的会计,我们同用户签订的供热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

:根据“大地税发[1999]24号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会议纪要):
供水、电、气、热等部门的销售合同不属于应税范围,所以可仅就其采购环节进行单项核定征收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