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金融保险行业有关纳税咨询在线解答
日期:2007-10-8 9:00 - 10:00
嘉宾:中山区地方税务局田兵副局长;征管科宋红宇科长、李晓洁副科长、王雅平;税政科杨威副科长;征收信息科田艳副科长
简介:温总理在连出席夏季达沃斯会议期间,视察大连工作并做重要讲话,指出大连的经济结构调整,应该着重发展现代服务业,包括金融、保险、科技服务等。市委市政府,审时度势提出建设“区域性国际金融中心”,形成金融机构聚集区、金融发展国际化、打造期货名城和建设金融服务外包基地四大特色。 目前,全市拥有银行业金融机构38家;保险法人机构2家、省级分公司23家;期货经纪公司6家,异地期货经纪公司大连营业部54家;证券公司1家、证券分公司1家、证券营业部38家。大连已形成稳健的金融运行体系,是东北地区机构最多、密度最大、金融开放度最高的城市。今天我们特邀中山区地税局的税务专家,就金融保险行业有关的地方税收政策,与广大纳税人进行在线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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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何为金融保险业的纳税义务人?
答:通俗的将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单位和个人。具体的讲,是提供以下劳务的单位和个人: (一)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二)信用合作社。 (三)证券公司。 (四)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五)保险公司。 (六)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摘自国税发[200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
问:我是一家金融企业的财务人员,请问哪些业务需要缴纳营业税?
答:金融机构从事以下业务均应按“金融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具体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等。[部分摘自营业税税目注释]
问:我公司属于保险业,请问我公司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是什么?
答保险公司从事“将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的业务”应按“保险业”税目缴纳营业税。[部分摘自营业税税目注释]
问:金融保险业每月何时缴税?
答: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上述金融机构每季度末最后一旬应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可以在本季度缴纳营业税,也可以在下季度缴纳营业税,但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其他的金融机构以一个月为纳税期限。以一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或者以一个月为一个纳税期的,应当分别于季度终了后或次月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摘自国税发[200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
问: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如企业与企业之间借用周转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行政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将资金提供给所属单位或企业而收取资金占用费,农村合作基金会将资金提供给农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等,应如何征收营业税?
答:《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摘自国税函发[1995]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问:我们属于非金融机构,请问我们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期货,是否收营业税?
答: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期货,不征收营业税。以上所称期货,是指非货物期货。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
问: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是否收营业税?
答: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期货,征收营业税。以上所称期货,是指非货物期货。货物期货不征收营业税。非货物期货,是指商品期货、贵金属期货以外的期货,如外汇期货等[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
问:我是一家典当行的财务人员,典当业的抵押贷款业务,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典当业的抵押贷款业务,无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均按自有资金贷款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部分摘自营业税税目注释]
问:人民银行的贷款业务,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人民银行的贷款业务,不征税。[部分摘自营业税税目注释]
问:我公司有一笔融资租赁业务,应如何缴纳营业税?
答:融资租赁(也称金融租赁),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批准可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该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无论出租人是否将设备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按照“金融业”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部分摘自国税发[1995]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问:请问金融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答:1、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包括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后,凡在规定的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内发生的应收利息,均应按规定申报交纳营业税;贷款应收利息自结息之日起,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尚未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到利息申报交纳营业税。 2、融资租赁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租金收入或取得索取租金收入价款凭据的当天。 3、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之日。 4、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营业收入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价款凭据的当天。 [摘自国税发[200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
问:请问保险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答:保险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保费收入或取得索取保费收入价款凭据的当天。[摘自国税发[200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
问:我公司属于金融保险机构,请问从事何种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答:1、金融机构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2、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利息收入。3、保险公司的摊回分保费用。[部分摘自营业税税目注释]
问:银行贷款给单位和个人,借款者以房屋作抵押,如果期满后借款者无力还贷,抵押的房屋归银行所有,对此是否应当征税?如果房屋归银行所有后,银行将房屋销售,是否应当征税?
答:借款者无力归还贷款,抵押的房屋被银行收走以抵作贷款本息,这表明房屋的所有权被借款者有偿转让给银行,应对借款者转让房屋所有权的行为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同样,银行如果将收归其所有的房屋销售,也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部分摘自国税函发[1995]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问: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不征收营业税。此处所称追偿款,是指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并从被保险人处取得对保险标的价款进行追偿的权利而追回的价款。[部分财税[2003]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问:我保险公司开展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健康保险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一、对保险公司开展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健康保险免征营业税。 二、对保险公司开办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的具体险种,凡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并列入免税名单的可免征营业税,未列入免税名单的一律征收营业税。对保险公司新开办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的具体险种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免征营业税以前,保险公司应当先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免征营业税以后,可从其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扣,抵扣不完的由税务机关办理退税。[部分摘自财税[2001]11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问:我是社保基金理事会的会计,请问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部分摘自财税[2002]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问:企业投资运作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将如何征税?
答:1.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3年底前暂免征收营业税。3.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个人和非金融机构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部分摘自财税[2002]12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问:有某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委托我公司在中国境内从事证券买卖业务。由此产生的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对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部分摘自财税[2005]15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问:我公司自2006年11月1日起依据证监委的要求上缴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是否允许从营业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答:证券公司上缴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准许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部分摘自财税[2006]172号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问:何种业务为转贷业务,应如何确定其计税依据?
答:1、外汇转贷业务,是指金融企业直接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然后再贷给国内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 各银行总行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后,通过下属分支机构贷给境内单位或个人使用的,也属于外汇转贷业务。 2、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外汇转贷业务具体包括: (1)中国银行系统从事的外汇转贷业务,如上级行借入外汇资金后转给下级行贷给国内用户的,在下级行以其向借款方收取的全部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包括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和各种加息、罚息等)。在借入外汇的上级行,以贷款利息收入和其他应纳营业税的收入减去支付给境外的借款利息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其他银行从事的外汇转贷业务,如上级行借入外汇资金后转给下级行贷给国内用户的,在下级行以其向借款方收取的全部利息收入减去上级行核定的借款利息支出额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上级行核定的借款利息支出额与实际支出额不符的,由上级行从其应纳的营业税中抵补。 [部分摘自国税发[200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问: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是否比照转贷业务征收营业税?
答: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 以上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业务,是指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统借统还贷款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的业务。 [部分摘自国税发[2002]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问:我银行发生一笔委托贷款业务,请问纳税义务人如何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答:1、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取得利息收入,以委托方作为纳税义务人,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2、金融企业承办委托贷款业务营业税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代委托人收讫贷款利息的当天。[部分摘自国税发[2002]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问:我公司属于金融企业,从事金融商品买卖,如何缴纳营业税?
答:1、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从事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 2、金融企业买卖金融商品(包括股票、债券、外汇及其他金融商品,下同),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如果汇总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但不得将一个会计年度内汇总后仍为负差的部分结转下一会计年度。 3、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应分成股票、债券、外汇、其他金融商品四类,每类金融商品买卖中发生的正、负差,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可以相抵。但不属同一类的金融商品的正负差不得相抵,不属同一个会计年度的正负差也不得相抵。 [部分摘自财税[2003]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问:我公司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请问我们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如何确定其营业额?
答: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部分摘自财税[2003]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问: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何确定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答: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代收电话费、水电煤气费、信息费、学杂费、寻呼费、社保统筹费、交通违章罚款、税款等,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部分摘自财税[2003]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问:金融保险业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营业税怎么交?
答:金融保险业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应将外币折合成人民币后计算营业税。原则上金融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季季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保险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月最后一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报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后,允许按照财务制度规定的其他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 [部分摘自国税发[200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问:保险企业办理初保业务,营业税怎么交?
答:保险企业办理初保业务的营业额为纳税人经营保险业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即向被保险人收取的全部保险费。 [部分摘自国税发[200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问:现发生一笔保险业分保险业务,营业税怎么缴纳?
答:保险业实行分保险的,初保业务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付给分保人的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部分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问:我保险企业开展无赔偿奖励业务的,营业额怎么确定?
答:保险企业开展无赔偿奖励业务的,以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为营业额。 [部分摘自财税[2003]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问:保险企业应收未收保费的营业税缴纳问题怎么处理?
答:保险企业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保费,凡在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核算期限内未收回的,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在会计核算期限以后收回的已冲减的应收未收保费,再并入当期营业额中。 [部分摘自财税[2003]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问:中国境内的保险人将其承保的以境内标的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向境外再保险人办理分保的,应如何确定纳税义务并缴纳营业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人将其承保的以境内标的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向境外再保险人办理分保的,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分保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境外再保险人应就其分保收入承担营业税纳税义务,并由境内保险人扣缴境外再保险人应缴纳的营业税税款。 [部分摘自财税[2003]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问:保险企业营销员的取得佣金如何计算缴纳各项税金?
答:根据保监会《关于明确保险营销员佣金构成的通知》(保监发〔2006〕48号)的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按照税 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1、保险企业营销员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鉴于营销员为取得收入需发生一些营销费用,为公平税负,合理负担,其收入在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后,可按其余额的一定比例扣除营销费用,再按税法所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其应纳税额。 3、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







